在法治社会的今天,一起涉及广西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和当地法院的土地查封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这起案件不仅涉及到了土地权益的争议,更揭示了某些部门在土地管理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严重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涉案土地位于防城港市的重要地段,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然而,令人震惊的是,这块土地在已经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竟然被国土资源局再次出售给了另一家企业。这种“一地二卖”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更是对司法权威的严重挑战。
在广西防城港市,腾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展公司)正面临着一场长达十余年的债务维权之战。这场战斗不仅考验着耐心和决心,更凸显了民营企业在与强大地方公权力较量时的艰难与无奈。
事件始于2012年,腾展公司与珠海市机电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经过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腾展公司成为了两笔共计千万元债权的合法债权人。然而,机电公司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使得腾展公司不得不走上了艰难的维权之路。
令人惊讶的是,尽管机电公司名下拥有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的五宗共计1008亩商住用地,这些土地却在被法院查封后遭到了“一地二卖”的诡异操作。在市场地价暴涨的背景下,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原防城港区土地管理局)竟然将其中146亩土地转卖给了其他公司,而对剩余的几百亩土地则单方面解除了与机电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这一系列匪夷所思的举动引发了腾展公司的强烈不满和抗议。他们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拍卖被查封的五宗土地以清偿债务。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法院执行局却以“查封地已被另案诉讼,无法拍卖已查封土地”为由拒绝了腾展公司的请求。
机电公司欠债不还,名下五宗土地被查封
腾展公司要追讨的这笔债务,始自2012年2月13日。债务人为珠海市机电工程公司。两笔债权先后经过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1997)珠香经初字笫290号民事判决书、(1999)珠香经初字第1057号判决书得到确认。之后,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港口区法院)先后作出(2010)港执委字第1-2号和第2-2号民事裁定书,变更腾展公司为上述两份裁定书的申请执行人。但机电公司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这笔债务也随着时间流逝逐渐累积到了一千余万元。
机电公司是因为无力偿还债务吗?事实上,机电公司名下拥有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的五宗共计1008亩商住用地,是妥妥的资产大户。
司法材料显示,1992年11月28日,机电公司与原防城港区土地管理局(现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统称防城港国土局)签订了三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12月21日,机电公司取得了三块共540亩土地的使用权,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1992年12月26日,机电公司又与防城港国土局签订了一份100亩商住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未办理土地证。此外,澳门某公司通过以物抵债转让给机电公司300亩商住用地,转让申请已在防城港区国土局备案,只是尚未过户。
2010年3月10日,正在执行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1999)珠香经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1990)珠香经初字笫290号判决的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0)广铁法执字第8、第9号裁定书,裁定查封机电公司上述五宗土地,并给防城港国土局送达了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2年5月,腾展公司又向法院申请查封机电公司上述五宗土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法院先后作出(2012)港执恢字第41-2号、第42-2号查封裁定书,并给防城港国土局送达了该查封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收到法院查封裁定后,经过协商,机电公司与腾展公司达成了限期履行债务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法院终结上述五宗土地的查封执行程序。
查封土地竟被“一地二卖”,案件执行骤起波澜
诡异的事情发生在上述和解协议达成之后。防城港国土局在签收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的上述两份裁定书,和防城港市港口区法院上述两份查封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时值市场地价暴涨,防城港国土局竟将被查封土地中的146亩土地“一地二卖”。其中46亩转卖给了防城港市一家房地产公司、100亩分别高价卖给了防城港市另外三家公司。余下的几百亩被查封土地,防城港国土局以机电公司未付清土地款、土地已不存在等为由,于2018年8月28日向机电公司作出解除1992年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知书。
机电公司不服,遂以被查封土地作为诉讼标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然而案件经过一审、二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再审,广西及防城港市三级法院均判决港口区国土局胜诉。
腾展公司因机电公司逾期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防城港市港口区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拍卖机电公司被查封的五宗土地,以清偿债务。港口区法院执行局却以“查封地虽于2010年、2012年被查封,但现已被另案诉讼,2021年生效的裁判灭失,无法拍卖已查封土地”为由,拒绝恢复执行该案。于是才有了本文开头腾展公司被迫向防城港市中院提交执行异议复议申请,请求中院指令港口区法院对执行异议进行立案并作出裁定的情节。
法院一直拖延执行,系列举动匪夷所思
腾展公司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防城港市港口区法院2012年作出的两份查封机电公司五宗土地的裁定书早已生效,并已向防城港国土局送达了该查封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因此,被查封的五宗土地已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力。而防城港国土局明知以上情况,但在利益的驱使下,却将查封地块中的146亩土地“一地二卖”;对余下的几百亩被查封土地,防城港国土局又以机电公司未付清土地款、土地已不存在等为由,要求解除与机电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防城港国土局的上述行为,明显属于“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法院理应责令其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防城港国土局提出的解除与机电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行为,法院理应不予支持。然而,防城港市港口区法院接下来的一系列行为却让人匪夷所思。
腾展公司曾先后于2013年8月30日、2014年4月1日、2017年11月20日,三次向港口区人民法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要求对五宗被查封土地进行处置。港口区法院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一直未作任何法律程序处理。后经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督办,2023年5月18日,港口区法院依据(1997)珠香经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向腾展公司送达了两份恢复执行通知书后,却一直未对查封的土地采取执行措施,也未给腾展公司任何书面告知。经多次交涉无果,2023年7月27日,腾展公司无奈提出执行异议。
但港口区法院收到书面执行异议后,并未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作出审查裁定。后经腾展公司向港口区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2023年10月23日,腾展公司才收到港口区法院一份《案件执行情况说明》。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腾展公司认为,以上规定说明,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必须以裁定的方式作出结论,而不是用其它方式予以代替。港口区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既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依法作出审查裁定,在对执行异议作出结论时,也没有以裁定的载体行文,而是以出具释明函方式予以代替,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查封土地岂可作为诉讼标的?12年维权何时得见曙光
腾展公司同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6条明确规定:“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而在本案中,机电公司将查封土地作为诉讼标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广西和防城港市三级法院却未依法中止案件审理,而是受理并裁定支持国土局解除查封土地出让合同。三级法院基于查封标的物作为诉讼标的受理的案件和作出的裁判,明显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第2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却以被查封土地被另案诉讼为由,拒绝恢复执行案涉查封土地的做法,明显与上述规定相悖。
但当腾展公司就相关情况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监督时,均被告知,必须另行起诉撤销查封后另案诉讼的生效判决。案件至此似乎陷入了死循环。
如今,时间进入2024年,腾展公司经过12年的漫长维权之路,似乎依然看不到成功追回该笔债务的曙光。滕展公司对此并不抱太大希望。这起案件不仅关乎公司的切身利益,更反映出民营企业在与地方公权力较量时的困境。当弱小的民营企业遭遇强大的地方公权力时,他们往往面临着维权难、执行难等多重困境。这不仅损害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们呼吁相关部门能够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公平正义的法律环境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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