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持续多年的红牛纠纷中,有一份文件始终处于核心地位,其真实性、有效性与解释,直接关系到这场商战的最终走向——这便是签署于1995年11月10日的《协议书》,亦即广为人知的50年《协议书》。
这份被历史尘封多年却又重见天日的文件,以其确凿无疑的真实性与法律效力,明确赋予了合资公司——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中国红牛)在中国市场长达五十年的独家生产与销售权。它不仅是红牛品牌得以在中国落地、生根、开花的法律基石,更是衡量双方商业诚信与契约精神的试金石。
一、50年《协议书》是国企支持合作成立中国红牛的宪章性文件
上世纪90年代初期,泰国天丝创始人许书标先生意欲将红牛饮料引入中国市场,却在海南投资受挫。彼时,他面临两大根本性障碍:其一,海南红牛取得的卫生部批文无法满足红牛作为“功能饮料”的生产要求,产品不具备市场价值;其二,泰国天丝试图在中国注册含有“斗牛”图案的商标,因浙江金华企业在先注册的“斗牛”商标而无法获得核准。
正是在此双重困境下,许书标先生转而寻求与深谙中国市场、拥有卓越资源整合能力的严彬先生合作。严彬先生牵头引入了中国食品工业总公司(中食公司)与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浩公司)。中食公司成功从卫生部获取了关键的“维生素功能饮料”生产许可批文,一举解决了产品“准生证”问题;中浩公司则出资购买了金华“斗牛”商标的所有权,为红牛商标在中国的合法使用扫清了障碍。
为了解决各方将稀缺的行政许可与商标资源投入合资公司后的唯一性与长期性问题,1995年11月10日,中食公司、中浩公司、泰国天丝及筹备中的合资公司(即中国红牛)四方代表,在深圳香格里拉酒店共同签署了这份有效期五十年的《协议书》。协议核心条款明确规定:
唯一经营权:只有“中泰红牛”(合资公司暂定名,后经工商核准登记为“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有权在中国生产、销售红牛饮料。
排他性义务:泰国天丝未经中食公司和中浩公司同意,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系列产品。
五十年合作期:本协议有效期五十年,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这份协议,是各方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基于各自的核心资源投入、风险承担与未来收益预期,所达成的“宪章性”文件。它不仅是红牛品牌在中国合法落地的保障,更是确保合资公司能够长期经营、吸引投资、开拓市场的根本大法。没有这份协议,就不会有后来享誉中国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
二、从司法鉴定到50年《协议书》签约现场照片,完整证明协议真实性
面对这份决定性的历史文件,泰国天丝在后续的系列诉讼中,其立场经历了令人愕然的“三连跳”:起初以50年《协议书》仅为复印件为由质疑其真实性;在缺少原件的情况下,部分法院对其真实性存疑不予采纳后,泰国天丝便宣称法院已认定协议“不真实”;即便在中国红牛找到协议中文与英文原件,并经权威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签字真实有效后,泰国天丝仍以各种理由拒不承认。
然而,事实胜于雄辩,证据链坚不可摧。中国红牛不仅提供了经司法鉴定认定签字真实的50年《协议书》原件,更找到了当年签约现场的珍贵照片与底片。这些影像资料清晰无误地呈现了四方代表签字确认的历史瞬间,以及包括泰国天丝现任实控人许馨雄在内的全体参会人员合影。签约事实,孰真孰假,一目了然!在如此完整、相互印证的证据链面前,泰国天丝的持续否认,是对基本商业诚信与契约精神的严重背离。
三、50年《协议书》确立中国红牛独家经营红牛饮料以及使用红牛商标权利
50年《协议书》的法律意义,在于它确立了中国红牛对中国市场红牛饮料的“独家经营权”。这一权利意味着在中国市场只有中国红牛能够使用红牛商标。此后包括泰国天丝在内的合营各方签署的《合资合同》进一步约定“合资公司的产品的商标是合资公司资产的一部分”,更加明确保障了中国红牛使用红牛商标的权利。
深圳国际仲裁院依据合资合同认定中国红牛产品上实际使用的简体字红牛商标是中国红牛的资产,归中国红牛所有。而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合资合同和50年《协议书》认定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之间是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关系。尽管认定有所不同,但其确认的商标权核心权能内核是一致的:即中国红牛享有在中国市场独占、排他的商标使用权,泰国天丝不能违反约定自行使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红牛商标。
结语
中国红牛近三十年的辉煌发展,正是建立在忠实履行50年《协议书》的基础之上。泰国天丝在创始人去世后,试图全盘否定这一合作根基,单方面撕毁协议,抢夺中国市场。而红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普遍认为,司法最终会确认50年《协议书》的效力。尊重契约,回归初心,是解决红牛纠纷的唯一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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