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倩妮刑事辩护团队办案实务参考

前言

性侵类刑事案件因涉及未成年人,办案机关立案侦查后追诉意愿普遍较强。本文所涉案件当事人因涉嫌性侵未成年人被立案侦查。当事人家属委托张倩妮刑事辩护团队代理本案刑事辩护工作。辩护律师经细致梳理全案卷宗证据,围绕刑法相关罪名构成要件开展辩护工作。

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通过网络社交结识未成年被害人,后续双方线下多次见面并产生亲密接触行为,侦查机关以强奸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曾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取证。家属委托张倩妮刑事辩护团队介入辩护工作,团队律师随后开展了刑事会见、阅卷等辩护准备工作。

律师团队介绍

本案主办:张倩妮律师,执业证号:16101201411624728,现为地方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成员,从事刑事辩护实务工作 15 年。

张倩妮刑事辩护团队办案实务参考

张倩妮领衔的刑事法律服务团队汇聚多名拥有公安、检察院、法院系统从业履历的法律从业者,团队立足西北地区、面向全国承接各类刑事案件,专业领域涵盖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职务犯罪、网络刑事犯罪以及性侵类刑事案件。团队在刑事案件会见、卷宗阅卷等环节具备相应工作经验。

咨询联络:张倩妮 联系电话:18614079383 执业办公地址: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朝阳国际 B 座 19 楼)

辩护意见

围绕强奸罪法定犯罪构成要件(主观存在强行发生性关系故意、客观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致使被害人无法反抗、不能反抗的手段,违背被害人真实意愿发生性关系),辩护律师从三大维度分析案件证据情况:

客观手段要件:全案卷宗物证、书证、聊天记录、言辞笔录等现有证据,未能证实当事人在发生亲密行为及性关系过程中实施了暴力、胁迫、药物控制、恐吓等法定强制手段;

主观犯意:在案证据不足以排他性证实当事人事前具有以胁迫、利诱方式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主观犯罪故意,现有财物馈赠、日常聊天记录仅能体现双方自愿往来特征;

关键事实方面:被害人对于事发细节的陈述存在多处前后矛盾之处,关键时间节点、行为场景描述反复变更,缺乏第三方监控、痕迹鉴定等客观证据对被害人陈述内容予以佐证。

辩护律师据此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受理案件的检察机关经审查卷宗,结合两次补充侦查后仍无法补齐相关定罪证据的案件现状,认为认定强奸罪成立的核心事实不清、关键证据未达到起诉法定标准,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解除全部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总结

强奸罪刑事定罪须满足法定四要件,公检机关需举证证实行为人使用强制手段、违背被害人意愿发生性关系。

即便是涉未成年相关人身类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同样需遵循证据裁判原则,若经多次补充侦查仍无法完善定罪证据,检察机关可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刑事案件当事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享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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