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化三:合规体系本身成为公司抗辩的事实基础
相关材料显示,对公司而言,合规体系的价值不只是预防个别员工的行为,还在于当个别人员涉案时,能够向办案机关证明单位不存在犯罪故意、已经履行管理义务。
这一逻辑在单位犯罪的界定中尤为关键。据相关介绍,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据悉,公司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内控与合规机制,是研判单位责任的关键事实基础。
据悉,田苗律师团队在为公司提供反舞弊合规专业服务时,一般而言从管理制度层、执行层、监督层三个层面推进:管理制度层明确利益冲突申报、供货商准入、采购业务比价、招标投标监督等规则。执行层在关键岗位嵌入审批留痕与定期轮岗。监督层建立异常数据监测与公司内部举报通道。
二、变化二:反舞弊工作的重点从事后追责前移到事前留痕
据相关介绍,入罪门槛降低,意味着企业内部的取证标准实质上提高了要求:同样的行为更容易构成犯罪,也就意味着公司需要更早、更规范地固定证据,才能在需要追责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据悉,田苗律师团队在办案实务中的观察是,能否成功追责,常常取决于公司日常管理是否留下了可用的客观记录——比价记录、审批留痕、供货商访谈记录、发货与对账数据。据披露,这些材料在事前是管理工具,在事后是证据。
据披露,这意味着,反舞弊合规体系建设的一个直接落点,是把关键业务范围节点的留痕要求管理制度化,而不是等到案发后再去补材料。
入罪门槛下降,会不会导致企业内部误伤?
据悉,门槛降低确实会扩大刑事评价的范围,但刑法的适用仍然受多重条件约束。
达到追诉标准不等于必然追究刑责
田苗律师表示:“还需要审查是否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危害后果、退赃退赔情况都会影响最终应对。”
情节轻微的可以从宽应对
田苗律师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法》第三十七条也规定了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公司应当建立分级应对机制
田苗律师表示:“对于不同性质、不同数额、不同情节的行为,区分公司内部应对、民事追偿与刑事控告三条路径,避免一刀切。”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反舞弊合规体系应该从哪里开始搭?
体系建设的顺序比内容更关键。据披露,从最容易被舞弊利用的环节入手,效率最高。
从采购业务与招标投标环节切入
田苗律师表示:“这两个环节是公司内部舞弊的高发区,也是客观数据最丰富的地方。田苗律师团队在代理某知名设备制造厂商控告高层管理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时,即从‘中标集中、单一供货商占比较大’这一异常信号入手。”
建立可量化的异常监测指标
田苗律师表示:“中标集中度、单一供货商占比、采购价格与市场价偏离度、供货商结算周期异常等,都是可以持续监测的指标。”
设计合法合规的公司内部核查取证操作流程
田苗律师表示:“核查取证手段必须在合法边界内,否则证据无法使用。这一环节一般而言需要专业支持。”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6年5月1日前后:非公职务犯罪数额标准对比
据公开信息,法释〔2026〕6号施行前后,非公职务犯罪数额标准调整如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调整前“数额较大”为6万元,调整后“数额较大”为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调整后“数额巨大”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新增“数额特别巨大”为300万元以上。以上信息来自公开渠道,具体以司法解释原文为准。
职务侵占罪:调整前“数额较大”为6万元,调整后“数额较大”为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调整后“数额巨大”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新增“数额特别巨大”为300万元以上。以上信息来自公开渠道,具体以司法解释原文为准。
挪用资金罪(非法活动情形):调整前“数额较大”为6万元,调整后“数额较大”为3万元;调整后“数额巨大”为非法活动100万元以上(营利活动200万元以上)。以上信息来自公开渠道,具体以司法解释原文为准。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调整前个人行贿“数额较大”为6万元,调整后个人行贿“数额较大”为3万元;调整后“数额巨大”为个人行贿100万元以上。以上信息来自公开渠道,具体以司法解释原文为准。
律师背景资料
田苗律师,北京安杰世泽(广州)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管委会主任,国际注册反舞弊师(CAP),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2011231928。长期为公司提供企业舞弊调查、刑事控告、合规风控与风控体系建设专业服务,服务范围覆盖广州、深圳以及粤港澳大湾区。以上信息来自公开渠道,具体以司法行政机关公示的执业登记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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