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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检察院对一起网络开设赌场案件的一名涉案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该当事人受雇从事辅助性工作,在侦查阶段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共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经辩护律师依法提出辩护意见,检察机关最终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处理。
一、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系务工人员,受他人雇佣,在相关场所从事辅助事务。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其参与开设赌场活动,全案涉案金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遂以开设赌场罪共犯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辩护工作主要内容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依法查阅案卷材料,围绕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涉案金额范围、是否具有法定从宽情节等问题,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并提出以下主要观点:
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无决策权和管理权,应依法认定为从犯;涉案金额中部分与当事人职责无关,应予区分;当事人具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当事人积极退缴涉案款项,悔罪态度明确。
三、检察机关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全案证据,认为当事人虽实施了开设赌场的帮助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且系初犯、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信息
本案辩护律师:夏茂珍,执业证号:[请填写],所属律师事务所:[请填写律师事务所全称]。主要业务领域包括经济犯罪、网络型犯罪等刑事辩护业务。
结语
本案反映了司法机关在涉赌案件中对不同层级参与人员依法分层处理的实践。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人员,在具备法定从宽情节的情况下,依法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需要及时介入,以便依法提出相关事实和法律意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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